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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河南省郏县交通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5、《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条
6、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第四条
7、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条
8、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
9、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10、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六条
11、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1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
13、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
14、交通部《水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15、交工字(91)714号“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 第三条
16、交通部、财政部(86)交字633号《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第三条
17、《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条
18、《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19、《河南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20、《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
21、河南省计经委、财政厅、交通厅《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8.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3.1
部门规章
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
2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3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4.1
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5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7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4.1
9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2.1.1
10
《水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7.10.1
11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交通部
1986.10.1
12
《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经委、交通厅
1998.1.7
13
《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河南省计经委、财政厅、交通厅
1990.5.19
14
《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交通厅
1986.12.10
15
《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1997.1.1
16
《关于提高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
1992.12.1
17
《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
河南省计经委、财政厅、交通厅
1988.3.1
政府规章
1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
2000.1.6
2
《河南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
2004.7.24
3
《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1987.10.1
4
《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1994.6.6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66.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3、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4、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5、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6、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7、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9、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10、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11、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13、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83项〕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1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1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1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1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1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乾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4、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6、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7、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28、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3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31、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32、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33、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34、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35、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36、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37、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3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39、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40、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4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4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4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45、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46、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4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4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5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5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5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54、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5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5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5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0、对经检查无养路费凭证的车辆,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一)外省、市、自治区的车辆,按我省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交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该车返回车籍所在地补办养路费手续。
(二)对本省的车辆,由查获地公路征稽机构处以相当于该车2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其补办养路费手续。
(三)对未带养路费缴讫凭证、年度审验合格证的车辆,责令其取回凭证,并可处以该车当月应交养路费20%的罚款,对该车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对无养路费年度审验合格证的车辆,应责令其补办审验手续。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61、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车主补交应交费额外,每逾1日,处以应缴养路费1%的滞纳金;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并处应交养路费50%的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62、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封存后行驶的车辆,除追缴全额养路费外,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3、对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应缴费额外,并处以应缴养路费3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6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65、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66、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67、代征单位、代征人不按时缴纳已收的货运附加费的,每逾期一天,处以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十一条。
   68、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社会有车单位、个体运输户、个人承包者或外省籍车辆,隐瞒不缴征收的货运附加费或不征收货运附加费,借以招揽货源者,一经查获,处以应征费额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十一条。
69、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道路运输客票、货票或规费票据的,收缴全部票据,没收非法收入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70、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71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72、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4、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6、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8、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79、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80、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8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82、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8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18项〕
1、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4、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5、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6、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7、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1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11、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12、对漏、拖欠、拒缴、抗缴养路费及未审验的车辆,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及牌证,签发《公路养路费违章车辆(证)暂扣凭证》及《交通行政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被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养路费征稽机构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3、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4、各级运营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工作,对无货运附加费缴讫证的车辆,除追收本次营运全程货运附加费外,另加收应缴金额50% 的补办费。拒不接受管理,劝阻无效的,扣留其营运证照。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十一条。
1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强行予以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1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予以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17、责令车辆停驶,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18、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10项〕
1、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下列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及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部队及公安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使用军队牌照的企业)的车辆,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承担民用工程的车辆以及包租给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四)驻豫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五)外国个人在我省使用的车辆及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3、汽车(含拖拉机)由160元/月吨调整为180元/月吨,20吨以上超大型车辆(含20吨)200元/月吨。摩托车侧三轮由15元/月辆调整为20元/月辆,两轮(含轻便)由10元/月辆调整为15元/月辆。
法律依据:《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交通厅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4、运管费的征收范围。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货物运输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价并计的运费部分)、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包括:车辆维修、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堆存等)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主营业性运输的都要征收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
5、运管费的征收范围。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货物运输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价并计的运费部分)、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包括:车辆维修、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堆存等)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主营业性运输的都要征收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
6、凡在我省境内乘坐公路客车、旅游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的旅客(含乘坐城市到县市公共汽车的旅客),须按照规定在购票时缴纳公路客票附加费。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第四条。
7、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或起运货物的有车单位和个人,不分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及从事营业的军车,(以下简称代征人),在承运货物时,均应履行向托运货物人代征货运附加费。并按时足额解缴征收部门。货运附加费征收范围包括:一、使用货运票据,单独结算运费的公路货物运输;二、运费包括在工程造价内的货物运输;三、产、运、销结合,将商品价款与运费合并计收的货物运输;四、其他形式结算运费的货物运输。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四条。
8、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0、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四、法律、法规中政府应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款〔共22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6、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9、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10、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和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志、检查证。
在保证道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道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征费稽查站。
法律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11、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客、货运附加费。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规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收规费的规定。
征收规费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省财政部门监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法律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
12、农用拖拉机的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13、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15、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
16、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7、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18、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19、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0、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
21、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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